申请人:董友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4324号“董小屋DONG XIAO 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第2408096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第1115090号商标、第29769013号商标、第3558773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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