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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31885号“豫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7:28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张晓霞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31885号“豫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46024号“豫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9年3月27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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