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1416号“福闽中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320号商标、第4540066号商标、第4540071号商标、第671530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福闽中集”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一、四及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中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金属板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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