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泽冰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3006号“熙玺XI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6181号商标、第303670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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