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市西牛贺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6463号“驿路橙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284374号“驿路温香YILUWENXIANG及图”商标、第28829805号“驿路飘香”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地域不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商标行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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