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骆苏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8649号“汇美康HUI MEI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差别较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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