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吉特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6216号“吉特宁JI TE 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667201号商标、第18047338号商标、第26069385号商标、第10922937号商标、第14302047商标、第33016488号商标、第7881799号商标、第11385988号商标、第14802419商标、第887121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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