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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396996号“华鹏万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7:18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苏州华鹏万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6996号“华鹏万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0851号“華豫萬通Hua yu wan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6537号“华豫万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05532号“华远万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华鹏万通”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華豫萬通”、引证商标二“华豫万通”及引证商标三“华远万通”,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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