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云港市西牛贺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7257号“北俱芦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北俱芦洲”是中国佛教中认为的四大部洲之一,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情感,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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