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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50359号“数科城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7:10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0359号“数科城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7735号“数博城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判决书、宣传页面、官网页面、微信公众号信息、宣传头条、宣传册、协议、照片、合同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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