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新创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2124号“诚创电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26460号“诚创 CHENGC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56280号“诚创 CHENG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61646号“诚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26450号“诚创 CHUANG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161719号“诚创电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350182号“诚创 CHUANG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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