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7449号“新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33330号“SI FRE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512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1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图、荣誉证书、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