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州纵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7657号“纵横信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7721号“从横创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7343号“纵横 ZONG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03173号“纵横国际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38004号“纵横汽车大世界 CROSS OVER AUTOMOBILE COMMERCIAL METROPOL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559752号“典当纵横 PAWN B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收据、流水单、作品登记证书、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有效期至2019年10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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