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6546383号“FLORA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6546383号“FLORA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7:02  浏览:246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百欧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律信诚知识产权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6383号“FLORA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6441号“FLO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552034号“弗洛拉 FL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14662号“碎花 FLO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70852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700738号“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285252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技术研究以外的药物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临床试验、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