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欧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律信诚知识产权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1725号“FLORA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46173号“FLO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03382号“佛洛拉 FL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02096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66973A号“UP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91217号“UP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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