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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499546号“DOLLYMIS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58  浏览:24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佳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99546号“DOLLYMIS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玩具娃娃小姐”,使用在指定的玩具娃娃等商品上,已被消费者理解为对商品的描述性词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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