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淘惠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1945号“淘惠汇团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3815383号“淘惠汇 TAOHUIH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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