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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38255号“茶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55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臻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8255号“茶臻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茶臻选”构成,其中“臻”具有“达到(美好的境地)”的含义,“茶臻选”组合使用属于日常商贸用语,使用于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当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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