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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02870号“VI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50  浏览:246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502870号“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1210715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洪强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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