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太太乐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巴比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280027号“太太乐TT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6891号“金品太太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7717889号“TT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和无效宣告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生效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外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灯以外的浴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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