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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19437号“瓦工墙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48  浏览:255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刘华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9437号“瓦工墙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瓦工墙固”指定使用在墙砖黏合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理解为上述商品系瓦工用来牢固墙体的商品,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具有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 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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