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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6448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45  浏览:248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襄阳七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4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8399号商标、第801150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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