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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86584号“清松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44  浏览:249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邱松青
委托代理人: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6584号“清松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松鸭”使用在肉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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