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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478013号“安心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43  浏览:246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薪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8013号“安心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安心”意指心情安定、给人以安稳感,“筑”意指小筑,整体含义为“给人带来安定和温暖的居所”,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开发合同、APP下载页面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心筑”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品质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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