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嵩阳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93691号“AI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7373号商标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85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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