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祖味中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1233号“ZiZZi 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554159号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6785号商标、第144819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档案、ZiZZi百度检索页面、申请人官网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ZiZZi”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ZiZi”仅中间一个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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