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2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0443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深圳童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志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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