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龙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八骏奔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7083号“龙塞电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431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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