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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35756号“华夏粮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38  浏览:245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宁夏北方明珠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5756号“华夏粮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63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华夏粮王”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华夏粮仓”仅末尾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植物肥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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