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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087153号“时代女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37  浏览:250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蒋建英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7153号“时代女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20975号商标、第12085961号商标、第322334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店铺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在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时代女人”与引证商标一“时代女士”、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时代佳人”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拍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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