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云尚(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4027号“慧医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3716号商标、第16649509号商标、第357180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宣传页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慧医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慧医网”、引证商标二“医慧”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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