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省中率法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8662号“中率法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1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率法商”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道法商”仅中间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调解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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