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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56448号“爱为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6:34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河北荣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6448号“爱为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3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产品包装图片、展会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爱为鲜生”与引证商标“爱鲜生”仅有中间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动物食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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