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白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3021号“WHITE NIGHT E-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43795号“白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866702号“白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1874号“Espor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所获荣誉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相关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所含英文“WHITE NIGHT”可译为“白夜”,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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