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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37369号“Sophia Loren OIRGINAL ITALIAN PIZZ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54  浏览:25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索菲亚•西科隆•庞蒂也称索菲亚•罗兰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7369号“Sophia Loren OIRGINAL ITALIAN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索菲亚•罗兰本人,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也不存在未经许可使用索菲亚•罗兰的姓名和肖像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互联网上对索菲亚•罗兰的介绍、申请商标在欧盟、瑞士的注册证及摘译、索菲亚•罗兰的宣誓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了索菲亚•罗兰同意将本人肖像用于注册申请商标使用的宣誓书,且该宣誓书经过公证、认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英文“ITALIAN”,可译为“意大利的”,申请商标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确权奉行地域原则,申请人所述申请商标域外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其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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