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丰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9045号“丰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51902号商标,在“油料加工;净化有害材料”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在上述服务上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金属处理”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5190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处理等服务不类似,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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