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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714482号“法马仕FAMAS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51  浏览:24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陈伟宾
委托代理人:泉州锐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4482号“法马仕FAMA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6438号“法马仕Chambarands Fams”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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