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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17152号“少年设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46  浏览:251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杭州观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17152号“少年设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0039号“年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02610号“少年读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907824号“少年读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02227号“少年影业 SHAONIAN PICTU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31318号“少年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111613号“少年科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612340号“少年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656146号“少年三国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705101号“少年听你说 THE TEENAGER LISTENS TO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的注册地有所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及宣传截图。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九被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少年”与引证商标一“年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八均含文字“少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八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混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在除“会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六至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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