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拓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0246号“P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0744群组上的“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5481号“PR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45464号“PIX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34597号“普诺克 PR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74056号“PIM-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215656号“PR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74024号“PIM-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0437号“P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六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予以缓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思路和具体说明;申请人与设计公司签署的设计合同书及交付成果;申请商标持续使用、宣传、参展情况;申请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申请商标在台湾地区的注册证;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六提出撤三的理由和证据;引证商标六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在“电子工业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以外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除“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以外的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工业设备;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