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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357464号“Pio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40  浏览:2542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沈阳拓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7464号“Pio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冷冻设备和机器;电炊具;空气调节设备;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05866号“P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962983号“雅程设备 Pil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4154号“ChampionLife P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思路和具体说明;申请人与设计公司签署的设计合同书及交付成果;申请商标持续使用、宣传、参展情况;申请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申请商标在台湾地区的注册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灯;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灯;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装置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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