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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93906号“万家隆 WAN JIA 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39  浏览:252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楚雄万家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3906号“万家隆 WAN JIA 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8971号“万家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85310号“万家隆生鲜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06518号“万嘉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40736号“万加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43908号“萬佳隆 WANJIA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4月20日,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不予核准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的文字部分均为“万家隆”,且与引证商标三至五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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