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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083号“VALED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38  浏览:248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LUMITHERA,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083号“VALE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5208H号“VAL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09859号“VALE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注册地址变更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54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递交的引证商标二的注册地址变更申请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经核准变更后的地址与申请商标的注册人的地址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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