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金章
委托代理人:上海首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1239号“秦檜+火鍋 絕妙好滋味 連岳飛都說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通知认为,该标志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且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公司文化创作和设计的商标,具有突出显著性,并获得相关公众的消费者大量好评,口碑形象较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申请商标自申请以来已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已经在行业内树立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特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基础信息;申请商标有关产品包装;申请商标在台湾的申请信息;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发票。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为“秦檜+火鍋 絕妙好滋味 連岳飛都說讃”,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2020年3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对此提出了申辩意见。
申请人主要申辩意见如下: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产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为“秦檜+火鍋 絕妙好滋味 連岳飛都說讃”,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且申请商标“秦檜+火鍋 絕妙好滋味 連岳飛都說讃及图”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可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