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海清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3142号“鹦鹉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726444号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依法裁定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乔向辉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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