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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72779号“邺信电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35  浏览:248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云南不朽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2779号“邺信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8875号“金群JINQUN tra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30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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