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关于第370909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709092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32  浏览:248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兰溪市佳霖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0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84253号图形商标、第16907222号“智致zhizhi及图”商标、第8411411号“萌业MENGYE及图”商标、第10637189号“素妮萨Surenis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系单纯的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一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四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四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