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横琴子归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0288号“子歸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49179号“子规”商标、第17750242号“家好紅及图”商标、第10521288号“家及图”商标、第9207243号“天海湾 家 SKYBAY及图”商标、第6725714号“家瑞园及图”商标、第32666402号(第30类)“囤留人家 家及图”商标、第32666402号(第32类)“囤留人家 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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