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品尚客(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5874号“安太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4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32397号“芝仁本草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90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03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65661号“御林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172765号“时珎百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801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03266号“拾珍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8564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2123919号“茅韻MAO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062404号“土太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8217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5月0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