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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01613号“江源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3 15:26  浏览:2484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岚桂坊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1613号“江源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将“江源”与其他要素结合在一起使用,不再具有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19389号“江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江源堂”与引证商标“江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江源”是我国吉林省白山市的市辖区,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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