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岚桂坊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8594号“江源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将“江源”与其他要素结合在一起使用,不再具有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60612号“江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江源”是我国吉林省白山市的市辖区,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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